跳转到主要内容

(2015)西桃民保字第11号

裁判日期: 2015-01-13

公开日期: 2018-08-03

案件名称

涂荣清与李剑等民间借贷纠纷一审民事裁定书

法院

南昌市西湖区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南昌市

案件类型

民事案件

审理程序

一审

当事人

涂荣清,李剑,江西浩瀚正盛实业发展集团有限公司,江西正盛时代置业有限公司,熊贤祥

案由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零一条,第一百零二条

全文

江西省南昌市西湖区人民法院民 事 裁 定 书(2015)西桃民保字第11号申请人:涂荣清,男,汉族,1965年4月7日生,住南昌市。被申请人:李剑,男,汉族,1977年1月17日生,住南昌市。被申请人:江西浩瀚正盛实业发展集团有限公司,住所地:南昌市洪都北大道888号。法定代表人:李剑。被申请人:江西正盛时代置业有限公司,住所地:南昌市洪城路160号。法定代表人:李剑。被申请人:熊贤祥,男,汉族,1946年8月1日生,住南昌市。本院在受理申请人涂荣清与被申请人李剑、江西浩瀚正盛实业发展集团有限公司、江西正盛时代置业有限公司、熊贤祥民间借贷纠纷一案,申请人涂荣清向本院提出财产保全的申请,要求冻结被申请人李剑、江西浩瀚正盛实业发展集团有限公司、江西正盛时代置业有限公司、熊贤祥银行存款450万元或查封、扣押其相应价值的财产,担保人江西城开投资有限公司以其所有的赣A×××××、赣A×××××号车提供担保。经审查,本院认为,申请人涂荣清的申请符合法律规定,本院予以准许。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零一条、第一百零二条之规定,裁定如下:一、立即冻结被申请人李剑、江西浩瀚正盛实业发展集团有限公司、江西正盛时代置业有限公司、熊贤祥银行存款450万元或查封、扣押其相应价值的财产;二、立即查封担保人江西城开投资有限公司所有的赣A×××××、赣A×××××号车。申请人应当在裁定书送达之日起三十日内向本院起诉,逾期不起诉的,本院将解除财产保全。本裁定书送达后立即执行。如不服本裁定,可以向本院申请复议一次,复议期间不停止裁定的执行。审判员  刘英生二〇一五年一月十三日书记员  杨 剑 关注公众号“”