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2014)外执字第1046号
裁判日期: 2015-01-13
公开日期: 2016-03-16
案件名称
孙昊天与哈尔滨鼎力岩土基础工程有限公司租赁合同纠纷执行裁定书
法院
哈尔滨市道外区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哈尔滨市
案件类型
执行案件
审理程序
当事人
孙昊天,哈尔滨鼎力岩土基础工程有限公司
案由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二百五十七条
全文
黑龙江省哈尔滨市道外区人民法院执 行 裁 定 书(2014)外执字第1046号申请执行人孙昊天,住河北省高碑店市。被执行人哈尔滨鼎力岩土基础工程有限公司,住所地哈尔滨市道外区南9道街163号。法定代表人栗山敏,职务,总经理。申请执行人孙昊天与被执行人哈尔滨鼎力岩土基础工程有限公司租赁合同纠纷一案,本院于2014年7月3日作出的(2014)外民三初字第432号民事调解书已经发生法律效力。孙昊天于2014年11月6日向本院申请执行,本院于2014年11月14日立案执行。本院在执行过程中,申请执行人孙昊天未能提供被执行人哈尔滨鼎力岩土基础工程有限公司有可供执行的财产或财产线索。经本院依职权调查,亦未查找到哈尔滨鼎力岩土基础工程有限公司有可供执行的财产。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二百五十七条第(六)项的规定,裁定如下:终结(2014)外执字第1046号案件的本次执行程序(申请执行人孙昊天如发现被执行人哈尔滨鼎力岩土基础工程有限公司有可供执行的财产,可向本院重新申请执行,恢复相应的民事权利)。本裁定送达后即发生法律效力。审 判 长 李北涛审 判 员 刘乃纯代理审判员 马庆森二〇一五年一月十三日书 记 员 史延溯 关注公众号“”