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2013)南民初字第10984号
裁判日期: 2015-01-13
公开日期: 2015-06-25
案件名称
郑冬梅与青岛开发投资有限公司房屋买卖合同纠纷一审民事裁定书
法院
青岛市市南区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青岛市
案件类型
民事案件
审理程序
一审
当事人
郑冬梅,青岛开发投资有限公司
案由
房屋买卖合同纠纷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2013年)》:第一百四十五条第一款
全文
青岛市市南区人民法院民 事 裁 定 书(2013)南民初字第10984号原告郑冬梅。委托代理人王增慧,山东正航律师事务所律师。被告青岛开发投资有限公司。法定代表人张镇安,职务董事长。委托代理人刘曰刚,山东百佳信律师事务所律师。委托代理人孙玙,山东百佳信律师事务所律师。本院在审理原告郑冬梅诉被告青岛开发投资有限公司房屋买卖合同纠纷中,原告郑冬梅于2015年1月13日向本院提出撤诉申请。本院认为,原告申请撤诉符合法律规定。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五条的规定,裁定如下:准许原告郑冬梅撤回起诉。案件受理费50元,减半收取25元,由原告负担。审 判 长 辛双武人民陪审员 张东绣人民陪审员 史春燕二〇一五年一月十三日书 记 员 王 越 百度搜索“”