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2015)嘉盐商初字第13号
裁判日期: 2015-01-13
公开日期: 2015-08-31
案件名称
XX与韩益锋民间借贷纠纷一审民事裁定书
法院
海盐县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海盐县
案件类型
民事案件
审理程序
一审
当事人
XX,韩益锋
案由
民间借贷纠纷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2013年)》:第一百四十五条第一款
全文
浙江省海盐县人民法院民 事 裁 定 书(2015)嘉盐商初字第13号原告:XX。被告:韩益锋。本院在审理原告XX诉被告韩益锋民间借贷纠纷一案中,原告以被告已履行付款义务为由,于2015年1月13日向本院提出撤回起诉的申请。经审查,本院认为,原告的撤诉申请自愿、合法,应予准许。据此,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五条第一款之规定,裁定如下:准许原告许少华撤回起诉。本案案件受理费2525元,财产保全费1870元,合计4395元,由原告XX负担。代理审判员 管仁亮二〇一五年一月十三日书 记 员 张伟华 来自: