跳转到主要内容

(2015)嘉盐商初字第13号

裁判日期: 2015-01-13

公开日期: 2015-08-31

案件名称

XX与韩益锋民间借贷纠纷一审民事裁定书

法院

海盐县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海盐县

案件类型

民事案件

审理程序

一审

当事人

XX,韩益锋

案由

民间借贷纠纷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2013年)》:第一百四十五条第一款

全文

浙江省海盐县人民法院民 事 裁 定 书(2015)嘉盐商初字第13号原告:XX。被告:韩益锋。本院在审理原告XX诉被告韩益锋民间借贷纠纷一案中,原告以被告已履行付款义务为由,于2015年1月13日向本院提出撤回起诉的申请。经审查,本院认为,原告的撤诉申请自愿、合法,应予准许。据此,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五条第一款之规定,裁定如下:准许原告许少华撤回起诉。本案案件受理费2525元,财产保全费1870元,合计4395元,由原告XX负担。代理审判员  管仁亮二〇一五年一月十三日书 记 员  张伟华 来自: