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2014)奎民催字第149号
裁判日期: 2015-01-13
公开日期: 2015-02-10
案件名称
福伊特造纸(中国)有限公司东营分公司申请宣告票据无效民事判决书(1)
法院
潍坊市奎文区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潍坊市
案件类型
民事案件
审理程序
其他
当事人
福伊特造纸(中国)有限公司东营分公司
案由
申请公示催告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2013年)》:第二百二十二条
全文
山东省潍坊市奎文区人民法院民 事 判 决 书(2014)奎民催字第149号申请人福伊特造纸(中国)有限公司东营分公司,驻山东省东营市广饶县大王镇潍高路南侧高卜纸段2号。法定代表人张思信,经理。申请人福伊特造纸(中国)有限公司东营分公司申请宣告票据无效一案,本院受理后,依法于2014年9月10日发出公告,催促利害关系人在120日内申报权利。现公示催告期间已满,无人向本院提出申报。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二百二十二条的规定,判决如下:一、宣告号码为3020005322042452,出票日期为2014年7月1日,到期日为2015年1月1日,票面金额为1060000元,付款行中信银行股份有限公司潍坊分行、出票人为山东晨鸣纸业集团股份有限公司、收款人为寿光晨鸣进出口贸易有限公司、持票人为福伊特造纸(中国)有限公司东营分公司的银行承兑汇票无效。二、自本判决公告之日起,申请人福伊特造纸(中国)有限公司东营分公司有权向付款人请求支付。本判决为终审判决。审 判 长 王庆胜审 判 员 宋春萍审 判 员 徐 磊二〇一五年一月十三日代书记员 韩力宁 微信公众号“”