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2014)荣执字第970-1号
裁判日期: 2015-01-13
公开日期: 2015-01-30
案件名称
张维福、冯春霞与孙永朋追索劳动报酬纠纷执行裁定书
法院
荣成市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荣成市
案件类型
执行案件
审理程序
当事人
张维福,冯春霞,孙永朋
案由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2013年)》:第二百五十七条
全文
山东省荣成市人民法院执 行 裁 定 书(2014)荣执字第970-1号申请执行人张维福,住荣成市。申请执行人冯春霞,住荣成市。被执行人孙永朋,住荣成市。本院在执行上列申请执行人张维福、冯春霞与被执行人孙永朋追索劳动报酬纠纷一案中,申请执行人与被执行人达成执行和解协议,现被执行人已按和解协议履行了付款义务,案件执行完毕。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二百五十七条第(六)项之规定,裁定如下:终结荣成市人民法院(2011)荣民初字第490号民事判决书的执行。本裁定送达后即发生法律效力。审判长 邹国强审判员 于海明审判员 于浩志二〇一五年一月十三日书记员 刘 静 来源:百度“”