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2015)藁民初字第00087号
裁判日期: 2015-01-13
公开日期: 2015-03-17
案件名称
杜某与王某离婚纠纷一审民事判决书
法院
石家庄市藁城区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石家庄市
案件类型
民事案件
审理程序
一审
当事人
杜某,王某
案由
离婚纠纷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婚姻法(2001年)》:第三十二条第一款
全文
河北省藁城市人民法院民 事 判 决 书(2015)藁民初字第00087号原告杜某,务农。被告王某,务农。原告杜某诉被告王某离婚纠纷一案,本院受理后,依法由审判员马占力适用简易程序公开开庭进行了审理。原、被告均到庭参加了诉讼。本案现已审理终结。原告杜某诉称,原、被告经人介绍于××××年××月××日登记结婚,婚后感情一般。被告对原告缺乏信任,双方经常为家庭琐事吵架生气,夫妻感情已彻底破裂。请求依法判令原、被告离婚。被告王某辩称,不同意离婚。原、被告只是偶尔拌嘴,没有动过手,夫妻感情没有破裂。经审理查明,原、被告于××××年××月××日登记结婚,婚后感情尚可。2008年2月29日生长女王毅瑶,2010年1月23日生次女王旭瑶,现均随原告生活。本院认为,原、被告婚前有一定的感情基础,婚后共同生活时间较长并育有二女,双方应互谅互让,和睦相处。原、被告夫妻感情没有完全破裂,尚有和好可能,故原告诉请离婚,本院不予支持。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婚姻法》第三十二条之规定,判决如下:不准原告杜某与被告王某离婚。本案诉讼费100元,由原告杜某负担。如不服本判决,可在判决书送达之日起十五日内,向本院递交上诉状,并按对方当事人的人数提出副本,同时交纳上诉费,上诉于河北省石家庄市中级人民法院。审判员 马占力二〇一五年一月十三日书记员 梁红红 百度搜索“”