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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015)无民一初字第00197号

裁判日期: 2015-01-13

公开日期: 2015-10-21

案件名称

童三保与汪松林、安徽省无为安达尔汽车出租有限责任公司生命权、健康权、身体权纠纷一审民事裁定书

法院

无为县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无为县

案件类型

民事案件

审理程序

一审

当事人

童三保,汪松林,安徽省无为安达尔汽车出租有限责任公司

案由

生命权、健康权、身体权纠纷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2013年)》:第一百五十四条第一款

全文

安徽省无为县人民法院民 事 裁 定 书(2015)无民一初字第00197号原告:童三保,男,汉族,住安徽省无为县。被告:汪松林,男,汉族,住安徽省无为县。被告:安徽省无为安达尔汽车出租有限责任公司,住所地安徽省芜湖市无为县。法定代表人:李志华。本院于2014年12月19日立案受理了原告童三保诉被告汪松林、安徽省无为安达尔汽车出租有限责任公司生命权、健康权、身体权纠纷一案,在审理过程中发现本案案情复杂,不宜再继续适用小额诉讼程序,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五十四条第一款(十一)项之规定,并参照《安徽省高级人民法院﹤关于适用小额诉讼程序审理民事案件有关问题的通知﹥》,裁定如下:将本案转入简易程序,仍由代理审判员马继峰独任审理。代理审判员  马继峰二〇一五年一月十三日书 记 员  丁江涛 来源:百度搜索“”