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2015)无民一初字第00197号
裁判日期: 2015-01-13
公开日期: 2015-10-21
案件名称
童三保与汪松林、安徽省无为安达尔汽车出租有限责任公司生命权、健康权、身体权纠纷一审民事裁定书
法院
无为县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无为县
案件类型
民事案件
审理程序
一审
当事人
童三保,汪松林,安徽省无为安达尔汽车出租有限责任公司
案由
生命权、健康权、身体权纠纷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2013年)》:第一百五十四条第一款
全文
安徽省无为县人民法院民 事 裁 定 书(2015)无民一初字第00197号原告:童三保,男,汉族,住安徽省无为县。被告:汪松林,男,汉族,住安徽省无为县。被告:安徽省无为安达尔汽车出租有限责任公司,住所地安徽省芜湖市无为县。法定代表人:李志华。本院于2014年12月19日立案受理了原告童三保诉被告汪松林、安徽省无为安达尔汽车出租有限责任公司生命权、健康权、身体权纠纷一案,在审理过程中发现本案案情复杂,不宜再继续适用小额诉讼程序,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五十四条第一款(十一)项之规定,并参照《安徽省高级人民法院﹤关于适用小额诉讼程序审理民事案件有关问题的通知﹥》,裁定如下:将本案转入简易程序,仍由代理审判员马继峰独任审理。代理审判员 马继峰二〇一五年一月十三日书 记 员 丁江涛 来源:百度搜索“”