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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015)广利州执字第159号

裁判日期: 2015-01-13

公开日期: 2015-12-01

案件名称

成都坤蓉建筑安装工程有限公司申请执行四川三环建设有限公司合同纠纷一案执行裁定书

法院

广元市利州区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广元市

案件类型

执行案件

审理程序

当事人

案由

法律依据

全文

广元市利州区人民法院执 行 裁 定 书(2015)广利州执字第159号申请执行人:成都坤蓉建筑安装工程有限公司法定代表人:王科,总经理被申请人:四川三环建设有限公司法定代表人:王福成,总经理广元市利州区人民法院(2014)广利州民初字第1888号民事判决书已经发生法律效力,但被执行人四川三环建设有限公司至今未履行生效法律文书确定的义务。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二百四十二条、第二百四十三条、第二百四十四条、第二百五十三条的规定裁定如下:冻结、扣划被执行人四川三环建设有限公司的银行存款318593.76元(其中本金290452.36元、违约金17281.92元、迟延期间的债务利息3403.48元、诉讼费2832.00元、执行费4624.00元);或查封、扣押、拍卖、变卖相同价值的财产;或提取相同金额的合法收入。本裁定送达后即发生法律效力。执行员  :昝翅二〇一五年一月十三日书记员  :程靖 更多数据: