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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014)娄中刑执字第1516号

裁判日期: 2015-01-13

公开日期: 2015-03-11

案件名称

姜珍明抢劫罪刑罚变更刑事裁定书

法院

湖南省娄底市中级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湖南省娄底市

案件类型

刑事案件

审理程序

刑罚变更

当事人

姜珍明

案由

抢劫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1997年)》:第七十八条第二款,第七十八条第一款;《中华人民共和国刑事诉讼法(2012年)》:第二百六十二条第一款

全文

湖南省娄底市中级人民法院刑 事 裁 定 书(2014)娄中刑执字第1516号罪犯姜珍明。现在湖南省娄底监狱服刑。广东省深圳市中级人民法院于2004年5月10日作出(2004)深中法刑二初字第148号刑事判决,认定被告人姜珍明犯抢劫罪,判处无期徒刑,剥夺政治权利终身,并处罚金人民币十万元。判决发生法律效力后交付执行。2008年3月29日,经湖南省高级人民法院裁定减为有期徒刑十九年,剥夺政治权利终身减为剥夺政治权利九年。2010年10月28日、2013年1月22日,经本院裁定共减去有期徒刑三年一个月,剥夺政治权利九年不变。执行机关湖南省娄底监狱于2014年12月23日提出减刑建议书,报送本院审理。本院对报请减刑建议情况进行了公示,并依法组成合议庭进行了审理。现已审理终结。执行机关湖南省娄底监狱提出,罪犯姜珍明在执行期间,确有悔改表现,建议减刑一年。湖南省娄底市人民检察院向本院提出减刑提请检察意见,同意对罪犯姜珍明提请减刑。经审理查明,罪犯姜珍明在执行期间,认罪悔罪;认真遵守法律法规及监规,接受教育改造;积极参加思想、文化、职业技术教育;积极参加劳动,努力完成劳动任务。经湖南省娄底监狱考核,罪犯姜珍明共获得奖励分102.9分。以上事实,有罪犯认罪悔罪书、罪犯减刑审核表、罪犯奖惩审批表、罪犯考核台账等证据证实。本院认为,罪犯姜珍明在执行期间,能认真遵守监规,接受教育改造,确有悔改表现,符合法定减刑条件。但该犯是严重暴力犯罪,减刑幅度应从严掌握。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第七十八条第一款和《中华人民共和国刑事诉讼法》第二百六十二条第二款之规定,裁定如下:对罪犯姜珍明减去有期徒刑一年四个月(减刑后应执行的刑期至2022年10月28日止),剥夺政治权利九年不变。本裁定送达后即发生法律效力。审 判 长  魏正宇审 判 员  袁米娜审 判 员  谢 丽二〇一五年一月十三日代理书记员  康美娟 关注公众号“”