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2014)湖德民催字第12号
裁判日期: 2015-01-13
公开日期: 2016-05-13
案件名称
张家港市祺顺纺织有限公司、昆山市玉山镇庆典建材经营部等申请公示催告民事裁定书
法院
德清县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德清县
案件类型
民事案件
审理程序
其他
当事人
张家港市祺顺纺织有限公司,昆山市玉山镇庆典建材经营部
案由
申请公示催告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二百二十一条
全文
浙江省德清县人民法院民 事 裁 定 书(2014)湖德民催字第12号申请人张家港市祺顺纺织有限公司。法定代表人蒋云燕。委托代理人孙冬铭。申报人昆山市玉山镇庆典建材经营部。负责人邓庆然。申请人张家港市祺顺纺织有限公司因其所持银行承兑汇票(号码为31000051/22100717,票面金额人民币100000元,出票人浙江伊唯尔袜业有限公司,收款人湖州德创新材料科技有限公司,出票行浦发银行湖州德清支行)遗失,向本院申请公示催告。本院受理后于2014年10月12日发出公告,催促利害关系人在60天内申报权利。现申报人昆山市玉山镇庆典建材经营部已在规定期间向本院申报权利。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二百二十一条第二款、第三款的规定,裁定如下:终结本案的公示催告程序。申请人或申报人可以向人民法院起诉。本案受理费100元,公告费900元,合计1000元。由申请人张家港市祺顺纺织有限公司负担。审 判 长 宣 艳审 判 员 陈建平代理审判员 顾敏芳二〇一五年一月十三日代书 记员 沈淑芸 微信公众号“”