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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015)汀民初字第31-1号

裁判日期: 2015-01-13

公开日期: 2015-02-09

案件名称

上官步滨与俞开辉民间借贷纠纷一审民事判决书

法院

长汀县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长汀县

案件类型

民事案件

审理程序

一审

当事人

上官步滨,俞开辉

案由

民间借贷纠纷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2013年)》:第一百四十五条第一款

全文

福建省长汀县人民法院民 事 裁 定 书(2015)汀民初字第31-1号原告:上官步滨,男,1965年10月10日生,汉族,住福建省长汀县。委托代理人:林得伟、廖兴波,福建先丰律师事务所律师。被告:俞开辉,男,1964年3月15日生,汉族,住福建省长汀县。本院在审理原告上官步滨与被告俞开辉民间借贷纠纷一案中,原告上官步滨于2015年1月13日向本院提出申请,要求撤回起诉。本院认为:原告上官步滨的撤诉申请符合法律规定,依法应予准许。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五条第一款的规定,裁定如下:准予原告上官步滨撤回起诉。案件受理费4580元,由原告上官步滨负担。审 判 员  范球生二〇一五年一月十三日代理书记员  林 欢 关注公众号“”