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2015)鄂竹溪民初字第00004号
裁判日期: 2015-01-13
公开日期: 2015-05-11
案件名称
明某与刘某离婚纠纷一审民事裁定书
法院
竹溪县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竹溪县
案件类型
民事案件
审理程序
一审
当事人
案由
法律依据
全文
”湖北省竹溪县人民法院民事裁定书(2015)鄂竹溪民初字第00004号原告明某,农民。被告刘某,农民。本院在审理原告明某诉被告刘某离婚纠纷一案中,原告明某于2015年1月13日以原、被告双方已和好为由,向本院提出撤诉申请。本院认为,原告的申请不违反法律规定,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五条第一款、第一百五十四条第一款第(五)项之规定,裁定如下:准许原告明某撤回起诉。案件受理费100元,由原告明某负担。审判员 丁友才二〇一五年一月十三日书记员 叶红” 关注公众号“”