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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015)鄂竹溪民初字第00004号

裁判日期: 2015-01-13

公开日期: 2015-05-11

案件名称

明某与刘某离婚纠纷一审民事裁定书

法院

竹溪县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竹溪县

案件类型

民事案件

审理程序

一审

当事人

案由

法律依据

全文

”湖北省竹溪县人民法院民事裁定书(2015)鄂竹溪民初字第00004号原告明某,农民。被告刘某,农民。本院在审理原告明某诉被告刘某离婚纠纷一案中,原告明某于2015年1月13日以原、被告双方已和好为由,向本院提出撤诉申请。本院认为,原告的申请不违反法律规定,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五条第一款、第一百五十四条第一款第(五)项之规定,裁定如下:准许原告明某撤回起诉。案件受理费100元,由原告明某负担。审判员  丁友才二〇一五年一月十三日书记员  叶红” 关注公众号“”