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2015)郾执字第00028号
裁判日期: 2015-01-13
公开日期: 2015-06-28
案件名称
姜华申请与漯河六和日日红饲料有限公司欠款一案执行裁定书
法院
漯河市郾城区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漯河市
案件类型
执行案件
审理程序
当事人
姜华,漯河六和日日红饲料有限公司
案由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2013年)》:第二百四十条
全文
河南省漯河市郾城区人民法院执 行 裁 定 书(2015)郾执字第00028号申请执行人姜华,男,1969年11月21日出生,汉族,住漯河市召陵区万金镇黄庄村*组***号。被执行人漯河六和日日红饲料有限公司。住所地:漯河市郾城区龙江路西段。法定代表人朱宏凯,该公司总经理。姜华申请执行漯河六和日日红饲料有限公司偿还欠款一案,我院作出的(2014)郾民初字第01586号民事调解书已生效,漯河六和日日红饲料有限公司未主动履行,依据《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二百四十条之规定,裁定如下:查封漯河六和日日红饲料有限公司机器设备一批(详见查封清单)。查封期间不允许转移、变卖、藏匿。如需使用,需经本院书面批准,未经本院批准擅自使用查封机器,本院将依法对责任人进行最高限额罚款,同时追究其它法律责任。本裁定送达后立即生效。审判长 马耀国审判员 张营祥审判员 刘国安二〇一五年一月十三日书记员 田晓涛 来源:百度搜索“”