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2014)高法执字第670号
裁判日期: 2015-01-13
公开日期: 2015-07-02
案件名称
毛成敏、毛成程等与孙羽执行裁定书
法院
高密市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高密市
案件类型
执行案件
审理程序
当事人
毛成敏,毛成程,毛成凤,孙羽
案由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2013年)》:第二百四十四条第一款,第二百四十七条
全文
山东省高密市人民法院执 行 裁 定 书(2014)高法执字第670号申请执行人毛成敏。申请执行人毛成程。申请执行人毛成凤。被执行人孙羽,居民。本院依据已经发生法律效力的(2013)高民初字第3058号民事判决书,于2014年5月30日扣押了被执行人孙羽所驾驶的轿车一辆。并责令被执行人履行法律义务,但被执行人至今未履行。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二百四十四条、第二百四十七条和《最高人民法院关于人民法院民事执行中拍卖、变卖财产的规定的规定》第一条的规定,裁定如下:拍卖被执行人孙羽所驾驶的高尔夫轿车一辆(车架号:LVF2B11K493200022)。本裁定送达后即发生法律效力。审判长 田作坤审判员 付深平审判员 李其华二〇一五年一月十三日书记员 郭 庆 搜索“”