跳转到主要内容

(2014)镇坪执字第00051号

裁判日期: 2015-01-13

公开日期: 2015-03-03

案件名称

杨加新与燕文成追索劳动报酬纠纷执行裁定书

法院

镇坪县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镇坪县

案件类型

执行案件

审理程序

当事人

案由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2013年)》:第二百五十七条

全文

陕西省镇坪县人民法院执 行 裁 定 书(2014)镇坪执字第00051号申请执行人杨加新。被执行人燕文成。申请执行人与被执行人追索劳动报酬纠纷一案,本院作出的(2013)镇民初字第00078号民事调解书已发生法律效力,被执行人应于2014年1月23日前履行给付申请执行人劳动报酬6000元。因被执行人未自觉履行生效法律文书确定的给付义务,申请执行人于2014年9月16日向本院申请强制执行。本院受理后,于2014年9月18日向被执行人发出执行通知书,责令被执行人在限定的时间内履行给付义务。执行过程中,被执行人自觉履行了案件标的款1000元(已兑付),下余标的款申请执行人自愿与被执行人协商解决。现申请执行人向本院申请撤销强制执行申请。本院认为,申请执行人向本院申请撤销强制执行申请,符合法律规定,本院应当准许并终结本案的执行。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二百五十七条(一)项之规定,裁定如下:本案终结执行。案件申请费50元,由被执行人负担(已交纳)。本裁定书送达后立即生效。审 判 长  周良明审 判 员  张会茹代理审判员  郑 琼二〇一五年一月十三日书 记 员  谌 渝 关注公众号“”