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2015)禹执字第00010号
裁判日期: 2015-01-13
公开日期: 2015-04-01
案件名称
康少友执行案裁定书
法院
蚌埠市禹会区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蚌埠市
案件类型
执行案件
审理程序
当事人
康少友,沈明柱
案由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2013年)》:第二百四十三条第一款;《最高人民法院关于人民法院执行工作若干问题的规定(试行)》:第三十八条第一款
全文
安徽省蚌埠市禹会区人民法院执 行 裁 定 书(2015)禹执字第00010号申请执行人康少友,男,1954年3月4日出生,汉族,农民,住安徽省蚌埠市禹会区。被执行人沈明柱,男,1966年9月7日出生,汉族,住安徽省蚌埠市禹会区。本院依据已经发生法律效力的安徽省蚌埠市禹会区人民法院(2014)禹民一初字第00153号民事判决书,于2015年1月13日向被执行人沈明柱发出执行通知书,责令被执行人履行生效法律文书确定的义务,但被执行人沈明柱至今未履行生效法律文书确定的义务。现查明被执行人沈明柱在淮南市长青建筑安装公司蚌埠市秦集镇河北村工程项目部有工程款收入31000元。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二百四十三条、《最高人民法院关于人民法院执行工作若干问题的规定(试行)》第38条的规定,裁定如下:扣留被执行人沈明柱在淮南市长青建筑安装公司蚌埠市秦集镇河北村工程项目部工程款收入31000元。本裁定送达后即发生法律效力。审判员 刘国勋二〇一五年一月十三日书记员 赵 亮 来自