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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015)雨民二初字第00033号

裁判日期: 2015-01-13

公开日期: 2015-06-04

案件名称

中国邮政储蓄银行股份有限公司马鞍山市分行诉薛丛彬信用卡纠纷一审民事裁定书

法院

马鞍山市雨山区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马鞍山市

案件类型

民事案件

审理程序

一审

当事人

中国邮政储蓄银行股份有限公司马鞍山市分行,薛丛彬

案由

信用卡纠纷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2013年)》:第一百六十三条

全文

安徽省马鞍山市雨山区人民法院民 事 裁 定 书(2015)雨民二初字第00033号原告:中国邮政储蓄银行股份有限公司马鞍山市分行负责人:刘希军,该行行长。委托代理人:陈世兵,安徽长城律师事务所律师。被告:薛丛彬,男,汉族。本院在适用简易程序审理原告中国邮政储蓄银行股份有限公司马鞍山市分行诉被告薛丛彬信用卡纠纷一案,由于双方争议较大,不宜适用简易程序,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六十三条之规定,裁定如下:本案转为普通程序审理。审判员  张彩先二〇一五年一月十三日书记员  开海雁 微信公众号“”