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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014)普民一(民)初字第7096号

裁判日期: 2015-01-13

公开日期: 2015-03-26

案件名称

原告张某与被告俞某某离婚纠纷一审民事判决书

法院

上海市普陀区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上海市

案件类型

民事案件

审理程序

一审

当事人

张某,俞某某

案由

离婚纠纷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婚姻法(2001年)》:第三十二条第一款

全文

上海市普陀区人民法院民 事 判 决 书(2014)普民一(民)初字第7096号原告张某,女,1982年11月16日出生,汉族,住上海市。委托代理人廖佩娟,上海廖得律师事务所律师。委托代理人戴静,上海廖得律师事务所律师。被告俞某某,男,1980年9月7日出生,汉族,住上海市。委托代理人潘志铭,上海市新华律师事务所律师。原告张某与被告俞某某离婚纠纷一案,本院受理后,依法由代理审判员张敏婕独任审判,公开开庭进行了审理。原告张某及其委托代理人廖佩娟、戴静,被告俞某某及其委托代理人潘志铭到庭参加诉讼。本案现已审理终结。原告张某诉称,被告对家庭不负责任,沉迷网络唱吧软件,对原告和孩子漠不关心。双方自2014年4月分居至今。现起诉至法院,请求法院判令原、被告离婚;对原、被告的共同财产依法分割,原告分得70%折价款,即人民币401.25万元(以下币种均为人民币);婚生子俞某乙由原告抚养,被告每月支付抚养费3000元至俞某乙18周岁止;被告支付原告损害赔偿金5万元;案件受理费由被告承担70%,原告承担30%。被告俞某某辩称,双方原系同事,恋爱、结婚多年,感情基础较好,孩子也需要母亲,故不同意离婚。经审理查明,原、被告于2004年自行相识,2010年10月10日登记结婚,2013年6月4日生育儿子俞某乙。双方因生活琐事发生摩擦,渐生嫌隙。2014年9月1日原告起诉至法院,要求判决如其诉请。庭审中,双方各执已见,致使调解未成。本院认为,夫妻应当互相忠实,互相尊重;家庭成员间应当敬老爱幼,互相帮助,维护平等、和睦、文明的婚姻家庭关系。原、被告系自主婚姻,婚后感情尚可。婚姻中因双方未正确处理好家庭矛盾,致使夫妻之间产生隔阂。现被告表示愿意努力改善夫妻关系,其态度是可取的。只要双方互谅互让,失和的夫妻关系有望得到改善。鉴于原、被告的夫妻感情尚未彻底破裂,故对原告的离婚诉请,难以支持。综上所述,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婚姻法》第三十二条之规定,判决如下:对原告张某要求与被告俞某某离婚的诉讼请求不予支持。本案受理费人民币200元,减半收取,计人民币100元,由原告张某承担。如不服本判决,可在判决书送达之日起十五日内,向本院递交上诉状,并按对方当事人的人数提出副本,上诉于上海市第二中级人民法院。代理审判员  张敏婕二〇一五年一月十三日书 记 员  童小标附:相关法律条文《中华人民共和国婚姻法》第三十二条男女一方要求离婚的,可由有关部门进行调解或直接向人民法院提出离婚诉讼。人民法院审理离婚案件,应当进行调解;如感情确已破裂,调解无效,应准予离婚。有下列情形之一,调解无效的,应准予离婚:(一)重婚或有配偶者与他人同居的;(二)实施家庭暴力或虐待、遗弃家庭成员的;(三)有赌博、吸毒等恶习屡教不改的;(四)因感情不和分居满二年的;(五)其他导致夫妻感情破裂的情形。一方被宣告失踪,另一方提出离婚诉讼的,应准予离婚。 更多数据: