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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015)湖长商初字第86号

裁判日期: 2015-01-13

公开日期: 2015-05-12

案件名称

长兴诺力小额贷款有限责任公司与周建林、左智华借款合同纠纷一审民事裁定书

法院

长兴县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长兴县

案件类型

民事案件

审理程序

一审

当事人

长兴诺力小额贷款有限责任公司,周建林,左智华

案由

借款合同纠纷

法律依据

最高人民法院关于适用《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若干问题的意见:第一百四十三条

全文

浙江省长兴县人民法院民 事 裁 定 书(2015)湖长商初字第86号原告:长兴诺力小额贷款有限责任公司,住所地浙江省长兴县雉城街道太湖大道1号。法定代表人:丁毅,董事长。委托代理人:许火堂,浙江兴熙律师事务所律师。委托代理人:方彦雯,浙江兴熙律师事务所律师。被告:周建林。被告:左智华。本院在审理原告长兴诺力小额贷款有限责任公司与被告周建林、左智华借款合同纠纷一案中,因原告逾期不预交诉讼费。依照最高人民法院《关于适用<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若干问题的意见》第一百四十三条的规定,裁定如下:本案按撤诉处理。审判员  卢峰二〇一五年一月十三日书记员  文丽 关注公众号“”