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2015)古蔺民初字第92号
裁判日期: 2015-01-13
公开日期: 2015-04-15
案件名称
王学与周远付民间借贷纠纷一审民事裁定书
法院
古蔺县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古蔺县
案件类型
民事案件
审理程序
一审
当事人
王学,周远付
案由
民间借贷纠纷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2013年)》:第一百四十五条第一款
全文
四川省古蔺县人民法院民 事 裁 定 书(2015)古蔺民初字第92号原告王学,女,生于1971年8月17日,汉族。被告周远付,男,生于1977年7月18日,汉族。原告王学与被告周远付民间借贷纠纷一案,本院于2014年12月16日立案受理。在审理过程中,原告于2015年1月13日以双方已达成庭外和解为由向本院申请撤诉。本院认为,原告的撤诉申请符合法律规定的撤诉条件。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五条第一款的规定,裁定如下:准许原告王学撤回对被告周远付的起诉。案件受理费800元,减半收取400元,由原告王学负担。代理审判员 诸 琳二〇一五年一月十三日书 记 员 陈琪琪附:本案适用法条《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五条宣判前,原告申请撤诉的,是否准许,由人民法院裁定。人民法院裁定不准许撤诉的,原告经传票传唤,无正当理由拒不到庭的,可以缺席判决。注:以正式加盖法院印章的裁判文书为准,公开的电子文本仅供参考,不得用于非法用途。 来自: