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2015)皇民四初字第12号
裁判日期: 2015-01-13
公开日期: 2015-03-24
案件名称
原告李某诉被告张某离婚纠纷一案一审民事判决书
法院
沈阳市皇姑区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沈阳市
案件类型
民事案件
审理程序
一审
当事人
李某,张某
案由
离婚纠纷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婚姻法(2001年)》:第三十二条第一款
全文
沈阳市皇姑区人民法院民 事 判 决 书(2015)皇民四初字第12号原告李某,女,现住沈阳市皇姑区。委托代理人潘某,系辽宁欣合律师事务所律师。被告张某,男,住同原告。委托代理人于某,系辽宁渡文律师事务所律师。原告李某诉被告张某离婚纠纷一案,本院受理后,依法由本院审判员何颖独任审理,于2015年1月13日在本院公开开庭进行了审理。原告李某及委托代理人潘某、被告张某及委托代理人于某均到庭参加诉讼,本案现已审理终结。原告李某诉称,请求与被告离婚。婚生女孩由原告抚养,共同财产依法分割。被告张某辩称,不同意与原告离婚,夫妻感情没有破裂。经审理查明,原、被告于2004年3月3日登记结婚,婚生男孩张某某,婚后初期夫妻感情尚可,后因性格不和及家庭生活琐事产生矛盾,导致夫妻感情不睦,故原告于2014年12月17日起诉来院。上述事实,有原、被告陈述及原告提供的身份证复印件、结婚证复印件、户口本复印件、社区证明、房屋所有权证等证据已经庭审质证,本院予以确认,在卷佐证。本院认为,婚姻关系的存续应以夫妻感情为基础。原、被告系自主婚姻,婚后双方虽因家庭生活琐事争吵,但并未导致夫妻感情彻底破裂。原告应珍惜来之不易的夫妻感情,考虑家庭及子女的长远利益,放弃离婚念头;被告亦应积极做夫妻和好工作,努力克服自己的缺点和不足,多关心体贴爱人。只要双方多做自我批评、互解互谅,共建美满幸福家庭是完全可能的。综上所述,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婚姻法》第三十二条之规定,判决如下:驳回原告李某的离婚诉讼请求。诉讼费300元,由原告李某承担。如不服本判决,可在判决书送达之日起十五日内,向本院递交上诉状,并按对方当事人的人数提出副本,上诉于辽宁省沈阳市中级人民法院。审判员 何 颖二〇一五年一月十三日书记员 郑含璐