跳转到主要内容

(2015)范民初字第00065号

裁判日期: 2015-01-13

公开日期: 2015-05-22

案件名称

原告曹艳平与被告董景华离婚纠纷一案一审民事裁定书

法院

范县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范县

案件类型

民事案件

审理程序

一审

当事人

曹艳平,董景华

案由

离婚纠纷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2013年)》:第一百四十五条第一款

全文

河南省范县人民法院民 事 裁 定 书(2015)范民初字第00065号原告:曹艳平,女。被告:董景华,男。本院在审理原告曹艳平与被告董景华离婚纠纷一案中,原告曹艳平于2015年01月13日向本院提出撤诉申请。本院认为:当事人有权在法律规定的范围内处分自己的民事权利和诉讼权利。原告的撤诉申请,是对自己诉讼权利的处分,符合有关法律规定。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五条第一款的规定,裁定如下:准许原告曹艳平撤回起诉。案件受理费150元,由原告曹艳平负担。代理审判员  李芳旗二〇一五年一月十三日书 记 员  季兴猛 来源:百度“”