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2015)范民初字第00065号
裁判日期: 2015-01-13
公开日期: 2015-05-22
案件名称
原告曹艳平与被告董景华离婚纠纷一案一审民事裁定书
法院
范县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范县
案件类型
民事案件
审理程序
一审
当事人
曹艳平,董景华
案由
离婚纠纷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2013年)》:第一百四十五条第一款
全文
河南省范县人民法院民 事 裁 定 书(2015)范民初字第00065号原告:曹艳平,女。被告:董景华,男。本院在审理原告曹艳平与被告董景华离婚纠纷一案中,原告曹艳平于2015年01月13日向本院提出撤诉申请。本院认为:当事人有权在法律规定的范围内处分自己的民事权利和诉讼权利。原告的撤诉申请,是对自己诉讼权利的处分,符合有关法律规定。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五条第一款的规定,裁定如下:准许原告曹艳平撤回起诉。案件受理费150元,由原告曹艳平负担。代理审判员 李芳旗二〇一五年一月十三日书 记 员 季兴猛 来源:百度“”