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2015)鼓民保字第20号
裁判日期: 2015-01-13
公开日期: 2015-07-22
案件名称
兴业银行股份有限公司福州西门支行与刘伟金融借款合同纠纷、申请保全案件民事诉讼保全裁定书
法院
福州市鼓楼区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福州市
案件类型
民事案件
审理程序
其他
当事人
兴业银行股份有限公司福州西门支行,刘伟
案由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2013年)》:第一百条第一款,第一百零二条,第一百零三条第一款
全文
福建省福州市鼓楼区人民法院民 事 裁 定 书(2015)鼓民保字第20号原告兴业银行股份有限公司福州西门支行,住所地福州市鼓楼区西环中路98号黎明万商大厦一层、三层。负责人陈少彬,行长。被告刘伟,男,汉族,1968年7月13日出生,住福州市鼓楼区。本院在审理原告兴业银行股份有限公司福州西门支行诉被告刘伟借款合同纠纷一案中,原告兴业银行股份有限公司福州西门支行于2015年1月8日向本院提出财产保全申请,请求查封、冻结被告名下价值25.3万元财产,并以自有资产提供担保。本院认为,原告的申请符合法律规定。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条、第一百零二条、第一百零三条、第一百零八之规定,裁定如下:查封、冻结被告刘伟价值人民币25.3万元的财产。本裁定书送达后立即执行。如不服本裁定,可以向本院申请复议一次,复议期间不停止本裁定的执行。审判员 林方二〇一五年一月十三日书记员 林舒 关注公众号“”