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2014)青羊民初字第6323号
裁判日期: 2015-01-13
公开日期: 2015-06-02
案件名称
晋江恒达陶瓷有限公司与成都蜀信实业有限公司买卖合同纠纷一审民事裁定书
法院
成都市青羊区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成都市
案件类型
民事案件
审理程序
一审
当事人
晋江恒达陶瓷有限公司,成都蜀信实业有限公司
案由
买卖合同纠纷
法律依据
全文
成都市青羊区人民法院民 事 裁 定 书(2014)青羊民初字第6323号原告晋江恒达陶瓷有限公司,住所地:晋江市安海菌柄工业区,注册号:350500400039648。法定代表人黄家洞,董事长。委托代理人田勇,四川公生明律师事务所律师。特别授权。被告成都蜀信实业有限公司,住所地:成都市青羊区,注册号:510100000123760。法定代表人吴箐。本院在审理原告晋江恒达陶瓷有限公司与被告成都蜀信实业有限公司买卖合同纠纷一案中,原告晋江恒达陶瓷有限公司自愿撤回对被告成都蜀信实业有限公司的起诉,依照《中国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五条之规定,裁定如下:准予原告晋江恒达陶瓷有限公司撤诉。案件受理费161元,减半收取81元,由原告晋江恒达陶瓷有限公司承担。本裁定送达后立即生效。代理审判员 薛宗勇二〇一五年一月十三日书 记 员 侯 林 来源:百度搜索“”