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2015)一中民终字第409号
裁判日期: 2015-01-13
公开日期: 2015-01-26
案件名称
田红套与田仲臣财产损害赔偿纠纷二审民事裁定书
法院
北京市第一中级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北京市
案件类型
民事案件
审理程序
二审
当事人
田红套,田仲臣
案由
财产损害赔偿纠纷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2013年)》:第一百七十条第一款
全文
北京市第一中级人民法院民 事 裁 定 书(2015)一中民终字第409号上诉人(原审原告)田红套,男。委托代理人张新法,周口扶正律师事务所律师。被上诉人(原审被告)田仲臣,男。委托代理人张换生,田仲臣之妻。上诉人田红套因财产损害赔偿纠纷一案,不服北京市延庆县人民法院(2014)延民初字第02939号民事裁定,向本院提起上诉。本院依法组成合议庭审理了本案,现已审理终结。田红套在原审法院诉称:我和延庆县旧县镇北张庄村村民委员会(以下简称北张庄村村民委员会)于2009年12月3日签订了土地承包合同,承包了我村荒滩土地90亩,承包期限是自2009年1月1日至2057年12月31日。自承包伊始至今,国家一直给我发放土地补贴款。2013年田仲臣在我承包的8号地块上强行种玉米4.5亩,侵犯了我的合法权益,特诉至法院,要求田仲臣腾退土地,并赔偿我不能种地损失4500元。田仲臣在原审法院辩称:2002年,我村对村东的荒地大平大整时,将我的果园推平。2004年村里给我补偿了现在的地块,这地块是3亩,不是4.5亩。我耕种了四年后,又通过村里将该地块流转给北京的一个老板,他每年按每亩500元给我承包收益。国家就该地块也一直给我发放土地补贴款。我的土地承包权是明确的,与田红套没有任何关系,但2013年春,田红套突然说我抢种了他的承包地,让我腾出争议地块,我不答应,他就起诉我。我种地有根有据合理合法,权利的取得在他承包之前,他要我腾退土地赔偿损失,我绝不能答应,请人民法院依法裁决。原审法院经审理查明:田仲臣原有果园一处,在北张庄村大平大整时被推平,北张庄村村民委员会于2004年将诉争3亩土地的使用权补偿给了田仲臣,2008年至2012年,田仲臣将这3亩诉争土地通过集体流转给他人,并获取流转收益。国家有了种地补贴政策后,田仲臣一直领取该土地补贴款。2008年7月18日,田红套和北张庄村村民委员会签订了土地承包合同,承包了村集体65.46亩土地,该土地承包合同包含3亩诉争土地,田红套也多年领取该土地补贴款。上述事实,有双方当事人陈述,证人证言,田红套提供的土地承包合同及其补充协议、承包费收据,调查笔录等证据在案佐证。原审法院认为:田红套要求田仲臣腾退土地赔偿其财产损失的前提是看田仲臣是否抢种了田红套承包的土地、诉争土地的使用权是否明确清晰。本案中,根据查明的事实,田仲臣虽没有与北张庄村村民委员会签有书面土地承包合同,但其种地在先,且已领取了国家发放的土地补贴款,所以田仲臣与北张庄村村民委员会实际形成了土地承包关系。田红套就诉争土地与北张庄村村民委员会签有书面承包合同,且也已领取了国家发放的土地补贴款,但签订合同在后。因此,双方诉争土地明显存在重合的现象。现田红套要求田仲臣腾退土地赔偿其财产损失,实际是土地使用权纠纷。双方谁享有诉争土地的使用权依照法律规定,应由相关人民政府做出处理,不属于人民法院主管范围和民事诉讼受案范围。综上,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土地管理法》第十六条、《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二十四条第(三)项的规定,裁定驳回田红套的起诉。田红套不服一审法院上述民事裁定,上诉至本院,请求撤销原裁定,指令实体审理。其主要上诉理由是:1、本案属于侵权纠纷,属于法院受理范围。2、本案土地权属清楚。田仲臣服从一审法院裁定。本院经审理查明的事实与原审法院查明的事实一致。上述事实,有当事人在二审审理期间的陈述在案佐证。本院认为:本案双方当事人均主张自己对争议土地享有土地承包经营权。根据原审法院向有关个人、组织和机关调查的情况,该权利归属确实存在一定争议。田红套应当先行解决物权归属的问题,再主张保护该物权。在权属争议未解决前,人民法院对其主张腾退土地、赔偿损失的等请求暂无法处理。综上所述,田红套上诉理由不能成立,本院不予支持。原审法院裁定认定事实清楚,适用法律正确,应予维持。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七十条第一款第(一)项之规定,裁定如下:驳回上诉,维持原裁定。本裁定为终审裁定。审 判 长 张洁芳审 判 员 刘国俊代理审判员 刘 磊二〇一五年一月十三日书 记 员 索 彤 来源:百度“”