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2014)安中民三终字第2718号
裁判日期: 2015-01-13
公开日期: 2016-12-27
案件名称
郑书标、秦爱想等与朱朝卿、滑县留固镇东双营村民委员会生命权、健康权、身体权纠纷二审民事裁定书
法院
河南省安阳市中级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河南省安阳市
案件类型
民事案件
审理程序
二审
当事人
朱朝卿,郑书标,秦爱想,滑县留固镇东双营村民委员会,滑县留固镇王里村村民委员会
案由
生命权、健康权、身体权纠纷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七十三条
全文
河南省安阳市中级人民法院民 事 裁 定 书(2014)安中民三终字第2718号上诉人(原审被告)朱朝卿,男,1966年3月10日生,汉族,农民,住滑县。委托代理人李秀章,河南创诚律师事务所律师。被上诉人(原审原告)郑书标,男,1967年3月1日生,汉族,农民,住滑县。被上诉人(原审原告)秦爱想,女,1968年12月18日生,汉族,职业住址同上。委托代理人李艳玲,河南金太阳律师事务所律师。原审被告滑县留固镇东双营村民委员会,住所地滑县留固镇东双营村。原审被告滑县留固镇王里村村民委员会,住所地滑县留固镇王里村。上诉人朱朝卿因与被上诉人郑书标、秦爱想、原审被告滑县留固镇东双营村民委员会、滑县留固镇王里村村民委员会生命权纠纷一案,不服河南省滑县人民法院(2013)滑民一初字第516号民事判决,向本院提起上诉。本院在审理本案过程中,上诉人朱朝卿于2015年1月13日向本院申请撤回上诉。本院经审查认为,上诉人朱朝卿自愿申请撤回上诉,系对自己民事权利的处分,符合法律规定。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七十三条之规定,裁定如下:准许上诉人朱朝卿撤回上诉,各方当事人均按原审判决执行。二审案件受理费3700元减半收取1850元,由上诉人朱朝卿负担。本裁定为终审裁定。审 判 长 崔素萍审 判 员 段合林代理审判员 闫海英二〇一五年一月十三日书 记 员 刘 悦 来源:百度“”