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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014)穗越法民一初字第4393号

裁判日期: 2015-01-13

公开日期: 2015-09-02

案件名称

胡成红与广州可喜医疗技术有限公司、李益斌民间借贷纠纷一审民事裁定书

法院

广州市越秀区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广州市

案件类型

民事案件

审理程序

一审

当事人

胡成红,广州可喜医疗技术有限公司,李益斌

案由

民间借贷纠纷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合同法》:第八条第一款,第六十条第一款,第一百零七条

全文

广东省广州市越秀区人民法院民 事 判 决 书(2014)穗越法民一初字第4393号原告:胡成红,1985年7月4日,住湖北省咸宁市咸安区。委托代理人:周一帆,广东卓信律师事务所律师。委托代理人:钟丽娜,广东卓信律师事务所实习律师。被告:广州可喜医疗技术有限公司,住所地广州市越秀区。法定代表人:李益斌。被告:李益斌,住所地广东省广州市越秀区。原告胡成红诉被告广州可喜医疗技术有限公司(简称:可喜公司)、李益斌民间借贷纠纷一案,本院受理后,依法组成合议庭,公开开庭进行了审理。原告胡成红及其代理人周一帆、钟丽娜到庭参加诉讼。被告广州可喜医疗技术有限公司、李益斌经本院传票传唤,无正当理由没有到庭,本院对其缺席审判。本案现已审理终结。原告诉称:2014年5月之前,被告李益斌向原告多次借钱或请求垫资截止至2014年5月4日,双方确认尚欠款项为人民币47857元,两被告向原告出具欠条一张,确认从2014年5月4日起,被告可喜公司每月向原告还款人民币1000到5000元不等,全部剩余款项在2014年12月31日前一次性还清。但,被告签署欠条后并未按约定偿还,并经原告多次催促后仍不肯偿还。被告可喜公司已构成违约,原告有权要求被告可喜公司一次性返还剩余借款以及利息,被告李益斌作为实际经办人和担保人,应当对被告一需要承担的款项承担连带责任。请求法院判令:1、被告可喜公司向原告一次性返还借款人民币47857元及实际偿还日期前的利息(以47857元为基数,按中国人民银行同期同类贷款利率从2014年5月4日起计算至实际清偿之日止);2、被告可喜公司承担原告的律师费用人民币5000元;3、被告李益斌对被告可喜公司需承担的诉讼请求1、2的款项承担连带赔偿责任;4、两被告承担本案诉讼费用。两被告没有到庭答辩。经审理查某:被告李益斌是被告广州可喜医疗技术有限公司的法定代表人。2014年5月4日被告李益斌向原告立下《欠条》,并由被告广州可喜医疗技术有限公司盖章确认。原告为证明其主张,提供《欠条》原件为证,其中记载“综合胡成红的所有往来帐,截止到2014年5月4日止,尚欠胡成红人民币47857元,计划每月按照公司财务能力还部分款1000一5000元不等,余款在2014年12月31日前一次性还清。胡成红确认(签名):胡成红,2014.5.4。李益斌确认(签名):李益斌,2014年5月4日。证明人:周伟韬,2014.5.4”。庭审中,原告自述被告李益斌归还了部分欠款。经本院对原告析明其应说明具体还款数额,原告确认被告方还款4000元,同意对该款予以抵扣,变更请求为要求被告还款43857元。本院认为:两被告经本院传票传唤,没有到庭参加诉讼,视为放弃抗辩和质证的权力。根据原告提供有两被告分别签名及盖章的《欠条》,本院确认被告李益斌欠款未还事实。由于原告自认被告李益斌已经清还4000元,对已经偿还款项予以扣减。据此,被告李益斌仍欠原告43857元。鉴于被告李益斌是被告广州可喜医疗技术有限公司的股东,而《欠条》内容提及欠款是因公司经营发生,因此对被告李益斌欠原告款项,应由两被告共同偿还。在最后还款期限2014年12月21日届满后,两被告未还清款项,原告请求支付逾期还款利息合法有理,本院予以支持。至于原告主张律师费,双方没有约定,原告此项主张没有依据,法庭不予接纳。综上所述,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合同法》第八条、第六十条、第一百零七条规定,判决如下:一、被告广州可喜医疗技术有限公司、李益斌应于本判决生效之日起10日内,一次性偿还原告胡成红欠款43857元及其违约金(按中国人民银行同期贷款利率计算,2015年1月1日起计至还清款项之日止)。二、驳回原告胡成红其它诉讼请求。被告如果未按本判决指定的期间履行给付金钱义务,应当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二百五十三条之规定,加倍支付迟延履行期间的债务利息。本案受理费1196元(原告已预付)由原告胡成红负担50元,被告广州可喜医疗技术有限公司、李益斌共同负担1146元。如不服本判决,可在判决书送达之日起十五日内,向本院递交上诉状,并按对方当事人的人数提出副本,上诉于广州市中级人民法院。当事人上诉的,应在递交上诉状的次日起七日内按上诉请求项目向广州市中级人民法院预交上诉案件受理费,逾期不交的,按自动撤回上诉处理。审 判 员  朱志强人民陪审员  李秋霞人民陪审员  廖凤若二〇一五年一月十三日书 记 员  严卓宾 关注公众号“”