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2014)金武执民字第931号
裁判日期: 2015-01-13
公开日期: 2016-12-30
案件名称
陈妙英与张玉兰共有物分割纠纷执行裁定书
法院
浙江省金华市中级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浙江省金华市
案件类型
执行案件
审理程序
当事人
案由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五十四条,第二百五十七条
全文
浙江省武义县人民法院执 行 裁 定 书(2014)金武执民字第931号原告陈妙英与被告张玉兰共有物分割纠纷一案,(2014)金武民初字第00245号判决书已发生法律效力。申请执行人陈妙英于2014年07月25日向本院申请执行,要求被执行人张玉兰支付执行款186926元。本院于同日立案执行。本案在执行过程中,被执行人经司法拘留,暂无可供执行的财产线索,申请执行人也提供不出被执行人有可供执行的财产,故本案已无继续执行的条件。经征得申请执行人的同意,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五十四条第一款第(八)项、第二百五十七条第(六)项的规定,裁定如下:本院(2014)金武执民字第931号案终结执行。申请执行人陈妙英今后若发现被执行人有可供执行财产线索时,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二百五十四条的规定请求继续执行。本裁定送达后即发生法律效力。审 判 长 陈 伟审 判 员 赖寿溪代理审判员 陆伟民二〇一五年一月十三日代书 记员 叶建莉 微信公众号“”