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2014)吉民初字第748号
裁判日期: 2015-01-13
公开日期: 2015-08-10
案件名称
蔡祥敏与吉水县房地产开发公司、陈林相邻纠纷一审民事判决书
法院
吉水县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吉水县
案件类型
民事案件
审理程序
一审
当事人
蔡祥敏,吉水县房地产开发公司,陈林
案由
相邻关系纠纷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2013年)》:第一百四十五条第一款
全文
江西省吉水县人民法院民 事 裁 定 书(2014)吉民初字第748号原告蔡祥敏,男,汉族,吉水县人,居民,住吉水县。委托代理人陈康金,男,汉族,吉水县人,住吉水县,系原告岳父。被告吉水县房地产开发公司。法定代表人汪春根,任经理。被告陈林,女,汉族,吉水县人,居民,住吉水县。上列原告与被告相邻纠纷一案,现原告申请撤回起诉。经本院审查认为,原告申请撤诉合法。据此,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五条之规定,裁定如下:准予原告蔡祥敏撤诉。案件受理费减半收取100元,由原告负担。审 判 长 胡宗仁人民陪审员 杨志刚人民陪审员 汤云峰二〇一五年一月十三日书 记 员 郭 婷 微信公众号“”