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2015)德执保字第29号
裁判日期: 2015-01-13
公开日期: 2015-05-04
案件名称
林桂香与尹萍、刘朝均民间借贷纠纷案执行裁定书
法院
四川省德阳市中级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四川省德阳市
案件类型
执行案件
审理程序
当事人
林桂香,尹萍,刘朝均
案由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2013年)》:第一百零一条第一款,第一百零二条,第一百零三条第一款
全文
四川省德阳市中级人民法院执 行 裁 定 书(2015)德执保字第29号申请人:林桂香,女,汉族,1975年4月8日出生,住新疆库尔勒市阿瓦提路农二师四建水泥制品。委托代理人:陈小锋,四川山和律师事务所律师。被申请人:尹萍,女,汉族,1970年1月10日出生,住四川省德阳市旌阳区翠竹巷。被申请人:刘朝均,男,汉族,1969年10月4日出生,住四川省德阳市旌阳区翠竹巷。申请人林桂香与被申请人尹萍、刘朝均民间借贷纠纷一案,申请人向本院提出诉前保全申请,请求保全被申请人价值300万元的财产。案外人四川泰民投资管理集团有限公司清算组向本院提供了财产担保。本院经审查认为:申请人林桂香的申请符合法律规定,应予准许。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零一条、第一百零二条、第一百零三条第一款的规定,裁定如下:冻结被申请人银行存款300万元或查封、扣押等值财产。申请人在本院采取保全措施后三十日内不依法提起诉讼或者申请仲裁的,本院将解除财产保全。本裁定送达后立即执行。如不服本裁定,可以向本院申请复议一次。复议期间不停止裁定的执行。审 判 长 文 斌审 判 员 康 英代理审判员 唐爱民二〇一五年一月十三日书 记 员 汤欣欣 关注微信公众号“”