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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015)休民二初字第00005-3号

裁判日期: 2015-01-13

公开日期: 2015-04-03

案件名称

黄山市徽山食用油业有限公司与常山斯帝油茶开发有限公司买卖合同纠纷一审民事裁定书

法院

休宁县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休宁县

案件类型

民事案件

审理程序

一审

当事人

黄山市徽山食用油业有限公司,常山斯帝油茶开发有限公司

案由

买卖合同纠纷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2013年)》:第十三条第一款,第一百四十五条第一款,第一百五十四条第一款

全文

安徽省休宁县人民法院民 事 裁 定 书(2015)休民二初字第00005-3号原告黄山市徽山食用油业有限公司,住所地安徽省休宁县海阳镇。法定代表人涂立新,系该公司董事长。被告常山斯帝油茶开发有限公司,住所地浙江省常山市。法定代表人徐旭贞,系该公司董事长。本院在审理原告黄山市徽山食用油业有限公司诉被告常山斯帝油茶开发有限公司买卖合同纠纷一案中,原告黄山市徽山食用油业有限公司于2014年1月12日向本院提出撤诉申请。本院认为:当事人有权在法律规定的范围内处分自己的民事权利和诉讼权利。原告黄山市徽山食用油业有限公司申请撤回起诉,符合法律规定,本院予以准许。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十三条、第一百四十五条第一款、第一百五十四条第一款第(五)项的规定,裁定如下:准许原告黄山市徽山食用油业有限公司撤回起诉。案件受理费11546元减半收取5773元,保全费4520元,共计10293元,由原告黄山市徽山食用油业有限公司负担。审判员 郑  文  英二〇一五年一月十三日书记员 冯程程(代) 微信公众号“”