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2014)城民拱初字第339号
裁判日期: 2015-01-13
公开日期: 2015-04-01
案件名称
安某某诉李某某离婚纠纷一案一审民事裁定书
法院
兰州市城关区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兰州市
案件类型
民事案件
审理程序
一审
当事人
安某某,李某某
案由
离婚纠纷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2013年)》:第一百四十五条第一款,第一百五十四条第一款
全文
甘肃省兰州市城关区人民法院民 事 裁 定 书(2014)城民拱初字第339号原告安某某,女,1969年3月8日出生,汉族,住兰州市城关区。委托代理人马某、周某某,系兰州市城关区青白石法律服务所法律工作者。被告李某某,男,1968年11月1日出生,汉族,住址同原告。本院于2014年10月22日受理原告安某某诉被告李某某离婚纠纷一案,经协商双方已庭外和解,2015年1月4日原告安某某申请撤回对被告李某某的起诉。本院认为,原告在本案诉讼期间申请撤诉,是在法律允许的范围内对自己权利所作的处分,原告提出的撤诉申请不影响国家、集体和他人的利益,符合法律规定。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五条第一款、第一百五十四条(五)项之规定,裁定如下:准许原告安某某撤回起诉。案件受理300元,减半收取150元,由原告安某某承担。代理审判员 张小莉二〇一五年一月十三日书 记 员 魏林涛 更多数据: