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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014)城民拱初字第339号

裁判日期: 2015-01-13

公开日期: 2015-04-01

案件名称

安某某诉李某某离婚纠纷一案一审民事裁定书

法院

兰州市城关区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兰州市

案件类型

民事案件

审理程序

一审

当事人

安某某,李某某

案由

离婚纠纷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2013年)》:第一百四十五条第一款,第一百五十四条第一款

全文

甘肃省兰州市城关区人民法院民 事 裁 定 书(2014)城民拱初字第339号原告安某某,女,1969年3月8日出生,汉族,住兰州市城关区。委托代理人马某、周某某,系兰州市城关区青白石法律服务所法律工作者。被告李某某,男,1968年11月1日出生,汉族,住址同原告。本院于2014年10月22日受理原告安某某诉被告李某某离婚纠纷一案,经协商双方已庭外和解,2015年1月4日原告安某某申请撤回对被告李某某的起诉。本院认为,原告在本案诉讼期间申请撤诉,是在法律允许的范围内对自己权利所作的处分,原告提出的撤诉申请不影响国家、集体和他人的利益,符合法律规定。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五条第一款、第一百五十四条(五)项之规定,裁定如下:准许原告安某某撤回起诉。案件受理300元,减半收取150元,由原告安某某承担。代理审判员  张小莉二〇一五年一月十三日书 记 员  魏林涛 更多数据: