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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015)凭刑初字第14号

裁判日期: 2015-01-13

公开日期: 2015-11-06

案件名称

马海歌盗窃一审刑事判决书

法院

凭祥市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凭祥市

案件类型

刑事案件

审理程序

一审

当事人

马海歌

案由

盗窃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1997年)》:第二百六十四条,第二百六十四条,第六十五条第一款,第六十五条第一款,第六十七条第一款,第五十二条,第五十三条;《最高人民法院、最高人民检察院关于办理盗窃刑事案件适用法律若干问题的解释》:第一条第一款,第十四条;《最高人民法院关于适用财产刑若干问题的规定》:第二条第一款

全文

广西壮族自治区凭祥市人民法院刑 事 判 决 书(2015)凭刑初字第14号公诉机关广西壮族自治区凭祥市人民检察院。被告人马海歌,农民。2014年1月21日因犯盗窃罪被本院判处有期徒刑七个月,并处罚金人民币一千元,2014年5月30日刑满释放。因涉嫌盗窃罪,于2014年10月29日被逮捕。现羁押于凭祥市看守所。凭祥市人民检察院以凭检刑诉(2015)2号起诉书指控被告人马海歌犯盗窃罪,于2015年1月5日向本院提起公诉。本院依法适用简易程序,实行独任审判,公开开庭审理了本案。凭祥市人民检察院指派代检察员甘锡峰出庭支持公诉,被告人马海歌到庭参加诉讼。现已审理终结。凭祥市人民检察院指控,2014年9月9日下午16时,被告人马海歌在经过凭祥市东盟商业港时,发现被害人黄某停放在婴姿坊门口的一辆红色雅迪牌小龟型电动车的电门锁上还插着钥匙,而四周无人注意,于是上前将该车盗走后开回自己位于凭祥市XX镇XX村XX屯的家中藏匿。案发后,公安机关已将被盗电动车追缴并发还被害人。经凭祥市价格认证中心估价,被盗电动车价值人民币2850元。公诉机关认为被告人马海歌以非法占有为目的,秘密窃取他人财物,数额较大,其行为触犯了《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第二百六十四条之规定,应当以盗窃罪追究刑事责任。出庭支持公诉的公诉人向本院提出马海歌认罪态度好依法可以从轻处罚,是累犯依法应当从重处罚,为吸食毒品而盗窃可酌情从重处罚,在七个月至一年有期徒刑范围内对其量刑,并处罚金的量刑建议。被告人马海歌对起诉书所指控的犯罪事实与罪名均没有异议。被告人马海歌未向本院提交任何证据。经审理查明,2014年9月9日下午16时许,被告人马海歌因无钱购买毒品吸食,将被害人黄某停放在凭祥市东盟商业港婴姿坊门前的一辆红色雅迪牌小龟型电动车盗走,藏匿于其家中伺机变卖。案发后,公安机关已将被盗电动车追缴并发还黄某。经凭祥市价格认证中心鉴定,被盗电动车价值人民币2850元。另查明,被告人马海歌因犯盗窃罪于2014年1月21日被本院判处有期徒刑七个月,并处罚金人民币一千元,2014年5月30日刑满释放,2014年9月10日因吸食毒品海洛因被凭祥市公安局决定强制隔离戒毒二年。上述事实,有凭祥市公安局受案登记表、立案决定书、破案报告书、被害人黄某的陈述、证人李某的证言、户籍证明、广西凭祥市万灵商贸有限责任公司销售卡、搜查证、搜查笔录、扣押笔录、扣押物品、文件清单、发还物品、文件清单、本院(2014)凭刑初字第11号刑事判决书、北海监狱(2014)北狱释字第547号释放证明书、强制隔离戒毒决定书、现场检测报告书、辨认笔录及照片、凭价鉴字(2014)78号价格鉴定结论书、鉴定意见通知书、案发现场监控视频、被告人马海歌的供述等证据予以证实,足以认定。本院认为,被告人马海歌以非法占有为目的,采取秘密手段窃取他人财物,涉案价值2850元,参照《广西壮族自治区高级人民法院广西壮族自治区人民检察院关于办理盗窃刑事案件执行具体数额标准的通知》第一条的规定,本案数额属较大,其行为已构成盗窃罪,公诉机关指控其犯盗窃罪的罪名成立。被告人马海歌归案后一直能如实供述自己的罪行并当庭自愿认罪,依法可以从轻处罚;马海歌曾因故意犯罪被判处有期徒刑以上刑罚,刑罚执行完毕以后,在五年以内再故意犯应当判处有期徒刑以上刑罚之罪,是累犯,依法应当从重处罚;为吸食毒品而实施盗窃,可酌情从重处罚。对于出庭公诉人提出的量刑建议,本院予以采纳。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第二百六十四条、第六十五条第一款、第六十七条第三款、第五十二条、第五十三条,《最高人民法院、最高人民检察院关于办理盗窃刑事案件适用法律若干问题的解释》第一条第一款、第二款、第十四条,《最高人民法院关于适用财产刑若干问题的规定》第二条第一款的规定,判决如下:被告人马海歌犯盗窃罪,判处有期徒刑十个月,并处罚金人民币一千元。(刑期从判决执行之日起计算,判决执行以前先行羁押的,羁押一日折抵刑期一日,即自2014年10月29日至2015年8月28日止;罚金在判决生效之日起一个月内缴纳,逾期不缴纳的,强制缴纳)如不服本判决,可在接到判决书的第二日起十日内,通过本院或者直接向广西壮族自治区崇左市中级人民法院提出上诉,书面上诉的,应当提交上诉状正本一份,副本五份。代理审判员  周恒章二〇一五年一月十三日书 记 员  李梅芬 关注公众号“”