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2015)萧执字第84号
裁判日期: 2015-01-13
公开日期: 2015-05-18
案件名称
黄广辉与安徽明得利合成革有限公司债权纠纷执行裁定书
法院
萧县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萧县
案件类型
执行案件
审理程序
当事人
黄广辉,安徽明得利合成革有限公司
案由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2013年)》:第二百四十条;《最高人民法院关于人民法院执行工作若干问题的规定(试行)》:第三十二条
全文
安徽省萧县人民法院执 行 裁 定 书(2015)萧执字第84号申请执行人黄广辉,男,1978年生,汉族,住安徽省凤阳县。被执行人安徽明得利合成革有限公司。法定代表人:李新明,职务,经理。本院依据已经发生法律效力的(2014)萧民一初字第2486号民事判决书,责令被执行人立即履行生效法律文书所确定的法律义务,但被执行人至今未予履行。依据《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二百四十条、《最高人民法院关于人民法院执行工作若干问题的规定(试行)》第32条的规定,裁定如下:冻结被执行人安徽明得利合成革有限公司在银行的存款53000元。本裁定送达后立即发生法律效力。代理审判员 谢长永二零一五年元月十三日书 记 员 郑玉健 来源:百度“”