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2015)乐红民初字第17号
裁判日期: 2015-01-13
公开日期: 2015-04-23
案件名称
郝玉华、李庆才与李庆才、刘德祥等民间借贷纠纷一审民事裁定书
法院
昌乐县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昌乐县
案件类型
民事案件
审理程序
一审
当事人
郝玉华,李庆才,刘德祥,王瑞增
案由
民间借贷纠纷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2013年)》:第一百条第一款,第一百零二条,第一百零三条第一款
全文
山东省昌乐县人民法院民 事 裁 定 书(2015)乐红民初字第17号原告郝玉华。被告李庆才。被告刘德祥。被告王瑞增。本院在审理原告郝玉华与被告李庆才、刘德祥、王瑞增民间借贷纠纷一案的过程中,原告向本院提出财产保全的申请,要求冻结被告的银行存款50000元或查封(扣押)同等价值的财产,原告自愿提供其所有的鲁G×××××号轿车一辆作为担保。本院认为,原告为保证案件的顺利审结和执行,而提出的财产保全申请符合法律规定,且已提供了担保,依法应予准许。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条、第一百零二条、第一百零三条的规定,裁定如下:立即冻结被告名下的银行存款50000元或查封(扣押)同等价值的财产。(详见查封(扣押)清单)。本裁定送达后立即执行。如不服本裁定,可以在收到裁定后十日内向本院申请复议一次,复议期间不停止本裁定的执行。审 判 长 葛明顺人民陪审员 吴卫华人民陪审员 吴振国二〇一五年一月十三日书 记 员 黄文峰 微信公众号“”