跳转到主要内容

(2014)泰姜民初字第02038号

裁判日期: 2015-01-13

公开日期: 2016-05-05

案件名称

泰州祥生物业管理有限公司与鲁晓华物业服务合同纠纷一审民事裁定书

法院

泰州市姜堰区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泰州市

案件类型

民事案件

审理程序

一审

当事人

泰州祥生物业管理有限公司,鲁晓华

案由

物业服务合同纠纷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五条

全文

江苏省泰州市姜堰区人民法院民 事 裁 定 书(2014)泰姜民初字第02038号原告:泰州祥生物业管理有限公司(原姜堰祥生物业管理有限公司),住所地:泰州市姜堰区姜堰镇花园路517号。法定代表人:朱炳福,该公司总经理。委托代理人:钱越,江苏陈继强律师事务所律师。委托代理人:陈亮,江苏陈继强律师事务所律师。被告:鲁晓华。本院在原告泰州祥生物业管理有限公司与被告鲁晓华物业服务合同纠纷一案,原告于2015年1月12日向本院申请撤回起诉。本院认为:当事人有权在法律规定的范围内处分自己的民事权利和诉讼权利。原告的申请符合法律规定,本院应予准许。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五条第一款的规定,裁定如下:准许原告泰州祥生物业管理有限公司撤回起诉。案件受理费50元,减半收取25元,由原告负担。代理审判员  张斌二〇一五年一月十三日书 记 员  梁侃 微信公众号“”