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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015)张商初字第36号

裁判日期: 2015-01-13

公开日期: 2015-04-29

案件名称

淄博明新化工有限公司与江苏富有实业有限公司买卖合同纠纷一审民事裁定书

法院

淄博市张店区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淄博市

案件类型

民事案件

审理程序

一审

当事人

淄博明新化工有限公司,江苏富有实业有限公司

案由

买卖合同纠纷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2013年)》:第一百四十五条第一款

全文

山东省淄博市张店区人民法院民 事 裁 定 书(2015)张商初字第36号原告:淄博明新化工有限公司。住所地,山东省淄博市张店区沣水镇张一村。法定代表人:邹国,经理。委托代理人(特别授权代理):孟庆科,山东柳泉律师事务所律师。被告:江苏富有实业有限公司。住所地,江苏省连云港市新浦区巨龙南路59号君宸大厦17楼1702室。法定代表人:陈宽富,总经理。本院在审理原告淄博明新化工有限公司诉被告江苏富有实业有限公司买卖合同纠纷一案中,原告淄博明新化工有限公司于2015年1月13日向本院申请撤回起诉。本院认为,原告淄博明新化工有限公司的申请符合法律规定,应予准许。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五条第一款的规定,裁定如下:准许原告淄博明新化工有限公司撤回起诉。案件受理费17106元、诉讼保全费5000元,由原告淄博明新化工有限公司负担。审判员  唐巧芳二〇一五年一月十三日书记员  韩晓燕 来自