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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014)钢商初字第419号

裁判日期: 2015-01-13

公开日期: 2015-03-24

案件名称

李丁丁与山东鲁信影城有限公司钢城分公司娱乐服务合同纠纷一审民事裁定书

法院

莱芜市钢城区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莱芜市

案件类型

民事案件

审理程序

一审

当事人

李丁丁,山东鲁信影城有限公司钢城分公司

案由

娱乐服务合同纠纷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2013年)》:第一百四十五条第一款,第一百五十四条第一款

全文

山东省莱芜市钢城区人民法院民 事 裁 定 书(2014)钢商初字第419号原告:李丁丁。委托代理人:张燕,山东棋山律师事务所律师。委托代理人:李金霞,山东棋山律师事务所实习律师。被告:山东鲁信影城有限公司钢城分公司,住所地:莱芜市钢城区钢都大街168号金茂广场。负责人:訾涌,该公司经理。委托代理人:宋江涛,国浩律师(济南)事务所律师。本院在审理原告李丁丁与被告山东鲁信影城有限公司钢城分公司娱乐服务合同纠纷一案中,原告李丁丁于2015年1月12日向本院提出撤诉申请。本院认为,原告李丁丁的申请,符合有关法律规定,应予准许。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五条第一款、第一百五十四条第一款第(五)项之规定,裁定如下:准予原告李丁丁撤回起诉。案件受理费50元,减半收取25元,由原告���丁丁负担。审判员  苏友芹二〇一五年一月十三日书记员  尚 洁 来自: