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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014)张民初字第2207号

裁判日期: 2015-01-13

公开日期: 2015-03-26

案件名称

邓凤琴与吴仁才、庄荷萍民间借贷纠纷一审民事裁定书

法院

张家港市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张家港市

案件类型

民事案件

审理程序

一审

当事人

邓凤琴,吴仁才,庄荷萍

案由

民间借贷纠纷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2013年)》:第一百四十五条第一款

全文

江苏省张家港市人民法院民 事 裁 定 书(2014)张民初字第2207号原告邓凤琴。被告吴仁才。被告庄荷萍。本院在审理原告邓凤琴与被告吴仁才、庄荷萍民间借贷纠纷一案中,原告邓凤琴于2015年1月13日向本院提出撤诉申请。本院认为,原告邓凤琴的申请系其真实意思表示,符合法律规定。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五条第一款的规定,裁定如下:准许原告邓凤琴撤回起诉。案件受理费1040元(已减半收取)、财产保全费935元,合计1975元,由原告邓凤琴负担。审判员  季新宏二〇一五年一月十三日书记员  张 洗 关注微信公众号“”