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2014)张民初字第2207号
裁判日期: 2015-01-13
公开日期: 2015-03-26
案件名称
邓凤琴与吴仁才、庄荷萍民间借贷纠纷一审民事裁定书
法院
张家港市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张家港市
案件类型
民事案件
审理程序
一审
当事人
邓凤琴,吴仁才,庄荷萍
案由
民间借贷纠纷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2013年)》:第一百四十五条第一款
全文
江苏省张家港市人民法院民 事 裁 定 书(2014)张民初字第2207号原告邓凤琴。被告吴仁才。被告庄荷萍。本院在审理原告邓凤琴与被告吴仁才、庄荷萍民间借贷纠纷一案中,原告邓凤琴于2015年1月13日向本院提出撤诉申请。本院认为,原告邓凤琴的申请系其真实意思表示,符合法律规定。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五条第一款的规定,裁定如下:准许原告邓凤琴撤回起诉。案件受理费1040元(已减半收取)、财产保全费935元,合计1975元,由原告邓凤琴负担。审判员 季新宏二〇一五年一月十三日书记员 张 洗 关注微信公众号“”