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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014)绿民二初字第778号

裁判日期: 2015-01-13

公开日期: 2015-01-30

案件名称

长春市四季青贸易有限公司与孙艳波租赁合同纠纷一审民事裁定书

法院

长春市绿园区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长春市

案件类型

民事案件

审理程序

一审

当事人

长春市四季青贸易有限公司,孙艳波

案由

租赁合同纠纷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2013年)》:第一百四十五条第一款,第一百五十四条第一款

全文

长春市绿园区人民法院民 事 裁 定 书(2014)绿民二初字第778号原告长春市四季青贸易有限公司,住所地绿园区西环城路3143号。法定代表人李井钟。被告孙艳波,男,1975年4月27日生,汉族,现住绿园区。本院在审理原告长春市四季青贸易有限公司诉被告孙艳波租赁合同纠纷一案中,原告于2015年1月12日向本院提出申请,要求撤回起诉。本院认为,原告的申请符合有关法律规定,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五条第一款、第一百五十四条第一款第(五)项的规定,裁定如下:准许原告长春市四季青贸易有限公司撤回对被告孙艳波起诉。案件受理费1801.00元减半收取900.50元,保全费850.00元共计1750.50元由原告长春市四季青贸易有限公司负担。代理审判员 邵 汀二〇一五年一月十三日书 记 员 XX恒 关注公众号“”