跳转到主要内容

(2015)鄂东宝城民调确字第00001号

裁判日期: 2015-01-13

公开日期: 2015-01-20

案件名称

涂某某、杜某某健康权纠纷一审民事裁定书

法院

荆门市东宝区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荆门市

案件类型

民事案件

审理程序

其他

当事人

涂某某,杜某某

案由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2013年)》:第一百九十四条,第一百九十五条

全文

湖北省荆门市东宝区人民法院民 事 裁 定 书(2015)鄂东宝城民调确字第00001号申请人涂某某,男,生于1986年2月5日,汉族,荆门市人。申请人杜某某,男,生于1983年2月26日,汉族,荆门市人。本院于2015年1月13日受理了申请人涂某某、杜某某关于确认调解协议的申请。本院依法指定审判员李莉审查此案,现已审查完毕。申请人涂某某、杜某某健康权纠纷,2015年1月13日经荆门市东宝区民政局主持调解,达成了涉及财产分割的如下调解协议:一、杜某某补偿涂某某住院医疗费、误工费、后续治疗费等共计55000元。二、双方不再因此事发生任何纠纷。本院认为,双方达成的涉及财产分割部分的调解协议未违反法律规定,合法有效。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九十四条、第一百九十五条之规定,裁定如下:对申请人涂某某、杜某某于2015年1月14日达成的涉及财产分割部分的调解协议予以确认。本裁定书自即日起发生法律效力。一方当事人拒绝履行或者未全部履行的,对方当事人可以向人民法院申请强制执行。审判员 李 莉二0一五年一月十三日书记员 黄天智 微信公众号“”