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2015)汉滨执字第00017号
裁判日期: 2015-01-13
公开日期: 2015-02-27
案件名称
陈南甲甲与陈宗明债务纠纷一审执行裁定书
法院
安康市汉滨区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安康市
案件类型
执行案件
审理程序
当事人
陈南甲甲,陈宗明
案由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2013年)》:第二百四十二条第一款;最高人民法院关于适用《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若干问题的意见:第二百八十条
全文
陕西省安康市汉滨区人民法院执 行 裁 定 书(2015)汉滨执字第00017号申请执行人陈南甲甲,女,出生于2001年8月14日,汉族,住陕西省安康市汉滨区,系在校学生。法定监护人胡婷,女,出生于1972年7月31日,汉族,住址陕西省安康市汉滨区,系陈南甲甲之母。被执行人陈宗明,男,出生于1970年6月27日,汉族,安徽省毫州市人,住陕西省安康市汉滨区,系陈南甲甲之父。本院作出的(2014)汉滨民初字第00659号民事判决书已发生法律效力,因被执行人陈宗明在指定期限内未履行法律文书所确定的义务,现权利人陈南甲甲于2015年1月9日向本院申请执行。本院在执行过程中查明,被执行人陈宗明在中国建设银行海南省分行昌江支行营业部有存款账户。现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二百四十二条、《最高人民法院关于适用<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若干问题的意见》第280条的规定,裁定如下:划拨被执行人陈宗明在中国建设银行海南省分行昌江支行营业部6227###########4932账户的存款7550元。本裁定送达后即发生法律效力。审 判 长 冯 超审 判 员 崔 周代理审判员 梁 超二〇一五年一月十三日书 记 员 党琰君 更多数据: