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2015)镇民初字第32号
裁判日期: 2015-01-13
公开日期: 2015-02-09
案件名称
张某某与席某某离婚纠纷一审民事裁定书
法院
镇原县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镇原县
案件类型
民事案件
审理程序
一审
当事人
张某某,席某某
案由
离婚纠纷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2013年)》:第一百四十五条第一款,第一百五十四条第一款
全文
甘肃省镇原县人民法院民 事 裁 定 书(2015)镇民初字第32号原告张某某,男,甘肃省镇原县人。被告席某某,女,甘肃省镇原县人。本院在审理原告张某某与被告席某某离婚纠纷一案中,原告张浩红于2015年1月13日向本院提出撤诉申请。本院认为,撤诉是原告张某某的真实意思表示,经审查,符合有关法律规定。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五条第一款、第一百五十四条第一款第(五)项之规定,裁定如下:准许原告张某某撤回起诉。案件受理费100元,减半收取50元,由原告张某某负担。审判员 李文秀二〇一五年一月十三日书记员 高克敏 百度搜索“”