跳转到主要内容

(2015)沙法刑初字第00063号

裁判日期: 2015-01-13

公开日期: 2015-03-23

案件名称

石某某开设赌场一审刑事判决书

法院

重庆市沙坪坝区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重庆市

案件类型

刑事案件

审理程序

一审

当事人

石某某

案由

开设赌场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1997年)》:第三百零三条第一款,第三百零三条,第六十七条第一款,第七十二条第一款,第七十二条第一款,第七十三条第一款,第六十四条

全文

重庆市沙坪坝区人民法院刑 事 判 决 书(2015)沙法刑初字第00063号公诉机关重庆市沙坪坝区人民检察院。被告人石某某,男,1982年8月26日出生,汉族,高中文化,无固定职业。因涉嫌犯开设赌场罪于2014年10月31日被取保候审,现在家中。重庆市沙坪坝区人民检察院以渝沙检刑诉(2014)1497号起诉书指控被告人石某某犯开设赌场罪,于2014年12月25日向本院提起公诉。本院依法适用简易程序,实行独任审判,公开开庭审理了本案。重庆市沙坪坝区人民检察院指派代理检察员罗婷出庭支持公诉,被告人石某某到庭参加诉讼。现已审理终结。公诉机关指控,2014年2月,被告人石某某租赁了位于重庆市沙坪坝区小龙坎新街*号附**号的房屋,设置了“3D闪电顺赌博机”、“欢乐水果赌博机”等电子游戏赌博工具从事赌博活动,并聘请工作人员负责收钱、上分等工作。2014年10月30日,公安民警对该赌博场所进行了查处,查封扣押了“3D闪电顺赌博机”、“欢乐水果赌博机”各八台及赌资5400元。经审查认定,扣押的“3D闪电顺赌博���”、“欢乐水果赌博机”均具有上分、下分、选定倍率以小博大的赌博功能,且均能够正常使用。2014年10月31日,被告人石某某接到公安民警的电话后,主动到公安机关接受调查,并如实供述了自己的犯罪事实。上述事实,被告人石某某在开庭审理过程中亦无异议,且有证人龚某某、肖某、马某某的证言,辨认笔录,检查笔录,扣押笔录,扣押决定书,扣押物品清单,现场照片,电子游戏设施设备认定意见书,房屋租赁合同,抓获经过,情况说明及被告人石某某的供述等证据证实,足以认定。公诉机关认为被告人石某某系自首,建议对其判处拘役二个月至四个月,并处罚金。本院认为,被告人石某某设置赌博机开设赌场,其行为妨碍了社会管理秩序,已构成开设赌场罪。公诉机关指控的事实和罪名成立,量刑建议适当,本院予以支持。被告人石某某在接到公���民警的电话后主动到公安机关接受调查,并如实供述自己的犯罪事实,系自首,可以从轻处罚。鉴于被告人石某某犯罪情节较轻,有悔罪表现,没有再犯罪的危险,宣告缓刑对所居住社区没有重大不良影响,可以宣告缓刑。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第三百零三条第二款、第六十七条第一款、第七十二条第一、三款、第七十三条第一、三款、第六十四条之规定,判决如下:一、被告人石某某犯开设赌场罪,判处拘役四个月,宣告缓刑六个月,并处罚金10000元。(缓刑考验期从判决确定之日起计算。罚金限本判决生效后五日内向本院缴纳。)二、将公安机关扣押的赌资5400元予以追缴,上缴国库。将公安机关扣押的犯罪工具“3D闪电顺赌博机”、“欢乐水果赌博机”各八台予以没收,上缴国库。如不服本判决,可在接到判决书的第二日起十日内,通过本院或者���接向重庆市第一中级人民法院提出上诉。书面上诉的,应当提交上诉状正本一份,副本二份。代理审判员  汤娜二〇一五年一月十三日书 记 员  贺成 来源:百度搜索“”