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2015)芗民初字第387号
裁判日期: 2015-01-13
公开日期: 2015-03-02
案件名称
苏水枝与游玉棋、傅梅桃民间借贷纠纷一审民事裁定书
法院
漳州市芗城区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漳州市
案件类型
民事案件
审理程序
一审
当事人
苏水枝,游玉棋,傅梅桃
案由
民间借贷纠纷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2013年)》:第一百四十五条第一款
全文
福建省漳州市芗城区人民法院民 事 裁 定 书(2015)芗民初字第387号原告苏水枝,男,1955年8月10日出生,汉族。委托代理人钟溪鹏、苏志梅,福建悦华律师事务所律师。被告游玉棋,男,1970年6月28日出生,汉族。被告傅梅桃,女,1973年12月15日出生,汉族。本院在审理原告苏水枝与被告游玉棋、被告傅梅桃民间借贷纠纷一案中,原告以两被告的户口不在芗城区为由,向本院提出撤回对两被告的起诉。本院认为,原告的申请符合法律规定,本院予以准许。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五条第一款的规定,裁定如下:准许原告苏水枝撤回起诉。本案受理费4746元,由原告负担。审判员 陈雅云二〇一五年一月十三日书记员 吴 越 来源: