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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015)芗民初字第387号

裁判日期: 2015-01-13

公开日期: 2015-03-02

案件名称

苏水枝与游玉棋、傅梅桃民间借贷纠纷一审民事裁定书

法院

漳州市芗城区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漳州市

案件类型

民事案件

审理程序

一审

当事人

苏水枝,游玉棋,傅梅桃

案由

民间借贷纠纷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2013年)》:第一百四十五条第一款

全文

福建省漳州市芗城区人民法院民 事 裁 定 书(2015)芗民初字第387号原告苏水枝,男,1955年8月10日出生,汉族。委托代理人钟溪鹏、苏志梅,福建悦华律师事务所律师。被告游玉棋,男,1970年6月28日出生,汉族。被告傅梅桃,女,1973年12月15日出生,汉族。本院在审理原告苏水枝与被告游玉棋、被告傅梅桃民间借贷纠纷一案中,原告以两被告的户口不在芗城区为由,向本院提出撤回对两被告的起诉。本院认为,原告的申请符合法律规定,本院予以准许。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五条第一款的规定,裁定如下:准许原告苏水枝撤回起诉。本案受理费4746元,由原告负担。审判员  陈雅云二〇一五年一月十三日书记员  吴 越 来源: