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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014)盐刑终字第00138号

裁判日期: 2015-01-13

公开日期: 2015-02-27

案件名称

裔传东交通肇事罪二审刑事裁定书

法院

江苏省盐城市中级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江苏省盐城市

案件类型

刑事案件

审理程序

二审

当事人

裔某某

案由

交通肇事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刑事诉讼法(2012年)》:第二百二十五条第一款

全文

江苏省盐城市中级人民法院刑 事 裁 定 书(2014)盐刑终字第00138号原公诉机关江苏省盐城市盐都区人民检察院。上诉人(原审被告人)裔某某,学生。因涉嫌犯交通肇事罪于2014年4月29日被取保候审。辩护人李某,北京大成(南京)律师事务所律师。江苏省盐城市盐都区人民法院审理江苏省盐城市盐都区人民检察院指控原审被告人裔某某犯交通肇事罪一案,于2014年9月22日作出(2014)都刑初字第69号刑事判决,判决原审被告人裔某某犯交通肇事罪,判处有期徒刑十个月,缓刑一年六个月。原审被告人裔某某不服,提出上诉。本院受理后,依法组成合议庭,经江苏省盐城市人民检察院阅卷,并讯问上诉人,听取辩护人意见。现已审理终结。本院认为,原审判决认定的部分事实不清,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刑事诉讼法》第二百二十五条第一款第(三)项的规定,裁定如下:一、撤销江苏省盐城市盐都区人民法院(2014)都刑初字第69号刑事判决;二、发回江苏省盐城市盐都区人民法院重新审判。本裁定为终审裁定。审  判  长 于 浩审  判  员 潘颖颖代理 审 判员 周 召二〇一五年一月十三日书记员(代) 李 淼 搜索“”