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2013)文商初字第607号
裁判日期: 2015-01-13
公开日期: 2018-07-31
案件名称
中国建设银行股份有限公司文登支行与孙金花、山东东泰担保有限公司金融借款合同纠纷一审民事裁定书
法院
威海市文登区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威海市
案件类型
民事案件
审理程序
一审
当事人
中国建设银行股份有限公司文登支行,孙金花,山东东泰担保有限公司
案由
金融借款合同纠纷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五条
全文
山东省威海市文登区人民法院民 事 裁 定 书(2013)文商初字第607号原告:中国建设银行股份有限公司文登支行。住所地:文登区。法定代表人:李炳坤,该行行长。委托代理人:孙贻辉,山东联志律师事务所律师。委托代理人:王海涛,该行职员。被告:孙金花,女,1971年7月27日生,汉族,住威海市文登区。被告:山东东泰担保有限公司。住所地:威海市。本院在审理原告中国建设银行股份有限公司文登支行诉被告孙金花、山东东泰担保有限公司借款合同纠纷一案中,原告于2014年12月5日向本院提出撤诉申请。本院认为原告申请撤诉系对自己诉权的处分,符合法律的有关规定,本院予以准许。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五条第一款之规定,裁定如下:准许原告中国建设银行股份有限公司文登支行撤回起诉。案件受理费2097元,由原告负担。审判员 于连江二〇一五年一月十三日书记员 丁 萍 微信公众号“”