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2015)芙刑初字第41号
裁判日期: 2015-01-13
公开日期: 2015-01-22
案件名称
陈某容留他人吸毒一审刑事判决书
法院
长沙市芙蓉区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长沙市
案件类型
刑事案件
审理程序
一审
当事人
陈某
案由
容留他人吸毒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1997年)》:第三百五十四条
全文
湖南省长沙市芙蓉区人民法院刑 事 判 决 书(2015)芙刑初字第41号公诉机关长沙市芙蓉区人民检察院。被告人陈某,男,汉族,高中文化,无业。因本案于2014年10月15日被刑事拘留,同年10月28日被逮捕,现羁押于长沙市第一看守所。长沙市芙蓉区人民检察院以湘长芙检刑诉(2015)3号起诉书指控被告人陈某犯容留他人吸毒罪,于2015年1月5日向本院提起公诉。本院依法适用简易程序,实行独任审判,公开开庭审理了本案。长沙市芙蓉区人民检察院指派检察员朱蕾出庭支持公诉,被告人陈某到庭参加诉讼。本案现已审理终结。长沙市芙蓉区人民检察院指控:1、2014年10月初的一天,被告人陈某容留吸毒人员熊某(已被行政处罚)在长沙市芙蓉区马坡岭街道张公岭村一组的“黄鑫宾馆”406房间内通过自制的过滤瓶吸毒工具吸食陈某提供的毒品甲基苯丙胺片剂(俗称“麻古”)和甲基苯丙胺(冰毒)。2、2014年10月10日左右,被告人陈某容留吸毒人员熊某在长沙市芙蓉区马坡岭街道张公岭村一组的“黄鑫宾馆”406房间内通过自制的过滤瓶吸毒工具吸食陈某提供的毒品甲基苯丙胺片剂(俗称“麻古”)和甲基苯丙胺(冰毒)。3、2014年10月14日14时许,被告人陈某容留吸毒人员熊某在长沙市芙蓉区马坡岭街道张公岭村一组的“黄鑫宾馆”406房间内通过自制的过滤瓶吸毒工具吸食陈某提供的毒品甲基苯丙胺片剂(俗称“麻古”)和甲基苯丙胺(冰毒)。2014年10月14日21时许,公安民警在长沙市芙蓉区马坡岭街道张公岭村一组的“黄鑫宾馆”406房间进行清查时发现电视机柜内自制的过滤瓶吸毒工具1个,随后将陈某、熊某传唤至公安机关进行调查。经鉴定,陈某、熊某的尿样毒品成分检测报告均显示甲基安菲他明(冰毒、麻果)呈阳性。被告人陈某对公诉机关指控的事实、证据及罪名没有异议,并有抓获经过及线索来源,检查笔录,扣押经过、扣押物品清单及照片,证人熊某、郭彬的证言,行政处罚决定书,尿样毒品成分检测报告,被告人陈某的户籍证明及现实表现材料,被告人陈某的供述等证据证明,足以认定。本院认为:被告人陈某违反国家毒品管理制度,容留他人吸毒,其行为构成容留他人吸毒罪。公诉机关指控的罪名成立。被告人陈某认罪态度较好,可酌情从轻处罚。公诉机关的量刑建议,本院予以采纳。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第三百五十四条之规定,判决如下:被告人陈某犯容留他人吸毒罪,判处有期徒刑六个月,并处罚金人民币一万元(限判决生效后十日内缴纳)。(刑期从判决执行之日起计算,判决执行以前先行羁押的,羁押一日折抵刑期一日,即自2014年10月15日起至2015年4月14日止。)如不服本判决,可在接到判决书的第二日起十日内,通过本院或者直接向湖南省长沙市中级人民法院提出上诉。书面上诉的,应当提交上诉状正本一份,副本二份。审判员 罗长华二〇一五年一月十三日书记员 李 雪附:《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相关法条第三百五十四条容留他人吸食、注射毒品的,处三年以下有期徒刑、拘役或者管制,并处罚金。 更多数据:搜索“”来源: