跳转到主要内容

(2015)鄂钟祥民二初字第00011-1号

裁判日期: 2015-01-13

公开日期: 2015-01-20

案件名称

湖北华丹医药科技股份有限公司与上海戴伦空调冷冻设备有限公司买卖合同纠纷一审民事裁定书

法院

钟祥市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钟祥市

案件类型

民事案件

审理程序

一审

当事人

湖北华丹医药科技股份有限公司,上海戴伦空调冷冻设备有限公司

案由

买卖合同纠纷,买卖合同纠纷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2013年)》:第一百条第一款,第一百零二条,第一百五十四条第一款

全文

湖北省钟祥市人民法院民 事 裁 定 书(2015)鄂钟祥民二初字第00011-1号原告湖北华丹医药科技股份有限公司。法定代表人贺才勇,董事长。委托代理人高汉生,湖北奇睿律师事务所律师。代理权限为特别授权。委托代表人杨新顺,湖北奇睿律师事务所律师。代理权限为特别授权。被告上海戴伦空调冷冻设备有限公司。法定代表人张志生,董事长。本院在审理原告湖北华丹医药科技股份有限公司诉被告上海戴伦空调冷冻设备有限公司买卖合同纠纷一案中,原告湖北华丹医药科技股份有限公司于2014年12月30日向本院提出财产保全申请,要求冻结被告上海戴伦空调冷冻设备有限公司在金融机构的存款90万元或查封、扣押价值相当的财产,并已提供担保。本院认为,原告湖北华丹医药科技股份有限公司的申请符合法律规定。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条、第一百零二条、第一百五十四条第一款(四)之规定,裁定如下:冻结被告上海戴伦空调冷冻设备有限公司在金融机构的存款90万元或查封、扣押价值相当的财产。本裁定书送达后即发生法律效力。如不服本裁定,可向本院申请复议一次,复议期间不停止裁定的执行。审判员  李庆红二0一五年元月十三日书记员  杨 华